近日,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从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组织保障等七个方面二十九条进行了具体明确,旨在着力破除制约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不断壮大民营经济,激发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决心和信心。

《实施意见》重点在市场准入、支持政策、要素使用、企业减负、融资贷款、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鼓励创新等方面解决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痛点、堵点、难点。

在市场准入上,明确全面落实国家出台的放宽民营企业分行业、分领域、分业务市场准入政策措施。鼓励民营企业参与5G网络、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

在支持政策上,明确指出统筹整合各类资金,设立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科技创新、“三重一创”、制造强市、服务业、现代农业、文化旅游等,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享受国家及省、市各项优惠政策。

在要素使用上,明确出台《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若干措施》,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制度机制,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在企业减负上,全面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政策。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允许依法延期缴纳。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清理违规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评比达标活动,加大力度清理整治第三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等行为。

在融资贷款上,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运用无还本续贷、循环贷、分期偿还本金、年审制贷款等,全面降低民营和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

在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上,明确消除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建立健全招投标制度清理长效机制,坚决纠正并依法处理招标人限定投标企业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抬高投标企业资质等级,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等行为。

在鼓励创新上,明确实施民营经济上台阶行动计划、新一轮技术改造专项行动、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倍增计划,培育一批行业领军型和成长创新型民营企业。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中部崛起等国家重大战略,更好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主动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