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1+16+X”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1+16+X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经信服务〔2019〕107号)

各市经信局:

现将《安徽省“1+16+X”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1+16+X”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19年6月6日

 安徽省1+16+X”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有效运营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7〕187号),规范管理安徽省“1+16+X”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确保持续有效运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1+16+X”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以下简称平台网络,其中,“1”是指省综合服务平台,“16”是指16个市级综合服务平台,“X”是指入驻平台网络的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以“互联网+”为特征的新业态、新模式服务机构)是指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统一规划和指导建设,具备资源统筹、互联互通、快捷响应、共享协同功能,为全省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平台网络以专业化、标准化、网络化、智能化为建设目标,通过广泛集聚和共享服务资源,提高服务能力,对接服务需求,向中小企业提供“可找、可用、可靠、可信”的公益性服务和增值性服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的主要职责:负责平台网络总体运营和发展的规划指导,研究支持平台网络建设的政策措施,统筹开展市级综合服务平台和入驻服务机构的综合评价与日常监管。

第五条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主要职责:负责市级综合服务平台和入驻服务机构建设运营的日常监管,研究支持开展公益性服务的政策措施,做好服务机构名称、法人代表等事项变更的备案管理。

第六条  省综合服务平台的主要职责:统筹平台网络的运营维护、技术指导和政策数据库建设,协调服务供给与服务需求的匹配对接,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服务规范和服务清单,督促检查年度任务执行情况,发挥枢纽作用、集聚作用、带动作用。

第七条  市级综合服务平台的主要职责:承担市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宣传推广平台网络,引导企业和服务机构入驻,发挥承上启下、服务协同的作用,配合省、市经信部门对平台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  入驻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依托平台网络,联通、共享服务资源,组织开展精准服务,接受省综合服务平台和市级综合服务平台的业务统筹,配合省、市经信部门对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  服务协同

第九条  省综合服务平台统一建立在线服务系统、数据资源中心、网络运营管理系统,提供统一接口、技术规范。市级综合服务平台和入驻服务机构所有服务活动在平台网络有记录、能追踪、可考核。

第十条  省综合服务平台负责建立企业需求和服务过程采集机制,定期组织市级综合服务平台和入驻服务机构开展企业需求调研,围绕需求组织服务对接和主题服务活动,引导、支持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服务。

第十一条  省综合服务平台负责组织开展重大服务活动,导入优质服务机构提升企业服务能级,整体推广平台网络,宣传优质入驻服务机构。市级综合服务平台和入驻服务机构协同开展重大服务活动,宣传推广平台网络并让更多企业关注使用。

第四章  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省、市综合服务平台和入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实行“三统一、五公开”,即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流程,公开服务标准、公开服务流程、公开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收费标准、公开服务办理时限。

第十三条  市级综合服务平台和入驻服务机构实行服务企业回访、服务效果评价、服务流程再造和服务数据报送制度; 省综合服务平台定期梳理汇总服务信息,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四条  市级综合服务平台和入驻服务机构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保障运营团队稳定,完善基础设施,整合利用资源,坚持诚信服务,有效防控风险。

第十五条  市级综合服务平台和入驻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运营主体相关事项变更应履行报备程序。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  省综合服务平台建立日常工作协调机制、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指导下,对市级综合服务平台和入驻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制定平台网络综合评价办法,对市级综合服务平台和入驻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白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对年度综合评价为优秀的给予奖补,对年度综合评价为不合格的实行调整。

第六章     

第十八条  省综合服务平台依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实施细则、信息发布制度。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市级综合服务平台和本地入驻服务机构的配套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1+16+X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提升安徽省“1+16+X”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以下简称平台网络)使用效率和服务效果,充分发挥全省平台网络协同服务作用,根据《安徽省“1+16+X”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评价对象为市级综合服务平台和入驻服务机构。评价时间范围为年度运营情况。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方法

第三条  综合评价内容。

(一)服务效果。服务企业满意度、服务需求对接、服务企业数、服务活动、注册用户。

(二)资源聚集。服务资源带动、优质服务资源培育。

(三)服务协同。服务联动、服务需求征集、服务数据上传。

(四)自身建设。基础设施、服务规范、互联网平台、服务产品供给。

第四条  采取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的评价方法,同时设立加减分项。具体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2。

第三章  评价程序和方式

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开展平台网络的综合评价。省综合服务平台负责评价数据的采集和汇总。

第六条  平台网络采取“季通报、年评价”的方式。

(一)季通报:省综合服务平台实时统计、汇总市级综合服务平台和入驻服务机构服务需求对接数量、服务企业数量、服务活动场次、注册用户数量、服务资源带动数量、服务联动情况、服务需求征集情况、服务产品供给数量等服务数据,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审定后予以通报。

(二)年评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依据省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的相关服务数据和服务机构年度工作总结,对市级综合服务平台和入驻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七条  根据综合评价得分,将市级综合服务平台和入驻服务机构分别进行排序,确立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评价等次。

第八条  综合评价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保留其市级综合服务平台称号或平台网络入驻资格;综合评价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其市级综合服务平台称号或平台网络入驻资格。

第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将各服务机构年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奖补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级综合服务平台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表

          2.入驻服务机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表

          3.服务机构年度工作总结要求

附件1:市级综合服务平台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表.docx

附件2:入驻服务机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表.docx

附件3:服务机构年度工作总结要求.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