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九章四十六条,规定原始创新应当支持量子科学、磁约束核聚变科学、脑科学与类脑科学等战略性前沿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应当支持人工智能、量子信息、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
  2020年8月初,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条例》立法工作部署会,研究《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成立了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发改委等单位参与的起草专班。会后,起草专班立即抓紧开展起草工作。11月上旬,省政府将《条例(草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11月中旬、12月下旬和2021年3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对草案进行了审议。5月下旬,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四次审议,并于28日表决通过。
  《条例》明确创新型省份建设应当坚持“四个面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加强前沿探索和前瞻布局,加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力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技创新攻坚力量体系,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支持与竞争性经费相结合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推动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在“十四五”时期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并稳定提升。

  关于重点领域方面
  《条例》规定原始创新应当支持量子科学、磁约束核聚变科学、脑科学与类脑科学等战略性前沿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应当支持人工智能、量子信息、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产业创新应当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发展。规定推动卫生健康、生物安全、医疗技术装备、现代农业等领域科技创新,鼓励资源与环境、文化创意、节能减排等领域技术创新。

  在创新载体方面
  《条例》规定推进国家实验室、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合肥滨湖科学城建设,促进基础研究发展;规划大科学装置集中区建设,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化、协同化发展;推进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能源、人工智能、大健康等研究院,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等建设。规定加强企业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组建创新联合体等。规定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推进和支持安徽创新馆、安徽科技大市场建设;支持行业龙头企业或者科研院所牵头组建省技术创新中心等。

  关于创新能力方面
  《条例》规定支持高等院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支持社会力量独立举办或者共同举办非营利性高水平研究型高等院校、研发机构。规定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资助科技人员开展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支持科技人员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支持建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多元投入机制。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从事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公共技术研究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完善国有企业创新考核激励制度;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政府项目、职称评审等方面,可以参照适用科研事业单位相关优惠政策。

  关于区域创新方面
  《条例》规定优化区域创新布局,促进创新要素自由流动,联合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规定围绕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产业集群和各具特色的开发园区,推进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规定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推进行动,加强制度机制创新探索,高质量建设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规定根据资源禀赋、产业特征、区位优势、发展水平等基础条件,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

  关于人才支撑方面
  《条例》规定加强人才引进,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引进培养;支持集聚海内外科技人才,按照规定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奖补;建立柔性引才机制,引进各类人才来皖创新创业等。加强人才培养,规定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培养急需紧缺科技人才;推进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符合条件的青年科技人员可以主持重大科技项目,破格参加各类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加强人才保障,规定优化人才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完善住房、医疗保障、家属安置、子女教育等方面优惠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国际医院、国际社区。

  关于创新环境方面
  《条例》强化金融支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起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科技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等方式开展融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推动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加强科学普及,规定加强科学普及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科学普及作品创作和产品研发。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根据自身特点开展科学普及活动,建设科学普及教育基地。培育创新文化,在全社会营造鼓励创造、追求卓越、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科技人员应当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考核,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新型省份 建设工作督查制度,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创新型省份建设统计制度,推动、激励创新型省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