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但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也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划定并予以动态调整。申请纳入名单的企业必须是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规定范围内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还必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确定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含下属法人企业)名单。其中,属于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由国资委统一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确定省级及以下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其中,属于省级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由各省级国资委统一审核后报送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其他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
  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是指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通知》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加强名单管理,重点审核企业生产产品是否符合支持范围,是否发挥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作用。一旦发现问题企业,将及时调整出名单。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税务、国资等部门工作衔接配合,加强对企服务,发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