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经信党〔2017〕35号

 

委机关、委属各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党委(党组织)、纪委(纪检组织):

现将市委转发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委、纪委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按照市委提出的提高思想认识、强化问责意识、压实工作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等四个方面要求,推动《问责条例》《实施办法》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二、各级党委、纪委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加大对《问责条例》《实施办法》执行落实的监督检查力度,适时开展专项检查。

三、各单位党委(党组织)于每年12月底前向委党委和委纪委报告本年度问责工作开展情况,在执行落实《问责条例》和《实施办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委党委,由我委于次年1月中旬前汇总上报市委、市纪委。

联系方式:监察室   5361536   6640207

附件:市委转发省委《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淮纪办〔201723号) 中共淮南市委转发中共安徽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_淮发〔2017〕19号.pdf

 

 

 

 

 

2017年613